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休)养院、养老院、度假山庄、会所、住宅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应当依法补偿的,先予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