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旅游,培育旅游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推进景区电子地图等智慧化服务,推动旅游场所与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鼓励发展基于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沉浸式旅游体验、消费内容,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