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新电商全产业链应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特色,引导促进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相关业态发展。

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培育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与跨产业信息融通平台建设,促进全产业链线上一体化发展。

推动跨境电商生态构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加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服务商培育力度,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