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应用,引导智能农机装备投入农业生产,加快构建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的应用,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引导和推动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