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交换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传承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