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日常巡查、保护、保养、维护;(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重大险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