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工作的指导。红色资源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 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