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