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根据立案条件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