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当事人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