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五)在追诉时效内。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