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五)在追诉时效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