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物资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激励制度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