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宣传栏、荣誉墙等设施,或者在投放公益广告时,宣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鼓励和支持本单位职工参加文明行为先进模范评选活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和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模范。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