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依托全国志愿服务系统,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保障。
城市社区、政务大厅、机场、车站、医院、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文明实践所、文明实践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设(设置)有人员、有项目、有管理的志愿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设备和便民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