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