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爱国主义教育,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主动保护国防设施;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