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喷涂、刻画、粘贴、攀爬,不违反规定拍摄、触摸;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