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城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长城文化遗址;
(五)秦渠、汉渠、汉延渠、唐徕渠等古灌溉渠系;
(六)历史建筑;
(七)传统村落;
(八)古树名木;
(九)历史地名;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涉及文物、长城、古灌溉渠系、古树名木、历史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