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提出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害关系人、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