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银川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银川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