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