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