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