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二节 仲裁管辖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案件已经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