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二节 仲裁管辖第三十八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