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