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案件已经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