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三十六条有效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庭应当配备书记员等办案辅助人员。仲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