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一)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二)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三)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四)其他误导性方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