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一)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

(二)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

(三)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四)其他误导性方式。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