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等事项,如无服务截止日期的,则需告知消费者无期限限制;
(二)在服务期间,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
(三)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四)扣费金额等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