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