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并使用格式文本;申请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