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三章 船舶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际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和格式文本,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材料清单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