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大夏河、洮河、巴谢河和刘家峡水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界河、九眼泉县城上水工程和南阳渠灌溉工程等涉及其他县(市)行政区域的水源地的划定,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