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凡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