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