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维护和检修抢修工作,协调本乡镇内的涉水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村级管网和附属设施日常管护及维修抢修工作。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