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供水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或审批)的任务(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管理和服务,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