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城乡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城乡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