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城乡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城乡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城乡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