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城乡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