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管理单位使用未经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供水设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