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