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违法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