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饮用水供水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供水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