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乡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