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运行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等设施,对城乡饮用水水源或设施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或合同,按照补偿协议或合同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