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饮用水水源、末梢水水质日常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饮用水水源、末梢水水质日常检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源地水质检测。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检测和评估,经重新检测和评估后,水质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水源地设置警示牌,禁止饮用。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日常巡检,水厂(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质化验室)负责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日常检测。
水质监督检测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