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相关活动。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