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