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区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市审计机关对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